訴前財產保全一個月內訴訟才不會自動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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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一個月內訴訟才不會自動解除嗎?

訴前財產保全一個月內訴訟才不會自動解除嗎?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訴前保全是指還沒有提起訴訟,先對對方的財產進行查封。要求必須在保全後30天內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如果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法院就會解除保全。當然,也有可能,在保全過程中,雙方通過協商,解決了糾紛,申請人就不起訴或者仲裁了,申請人就會撤保全申請。申請保全應當單獨編立案號,一般由立案庭負責。而訴中保全,是指已經提起訴訟了,在訴訟過程中對對方的財產進行保全。這種保全既有可能是原告保全被告的財產,也有可能是被告保全原告的財產。還有可能是法院依職權採取的保全措施。訴中保全一般不單獨編立案號,由審理案件的承辦法官負責。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的區別

財產保全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保障執行程序有效進行的措施。財產保全措施的範圍僅限於請求的範圍和與本案有關的財物,一般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的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申請條件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而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是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

2、申請主體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進行申請,人民法院在訴訟前不能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而訴訟財產保全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措施。

3、申請時間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而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

4、是否要求提供擔保不同

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並且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而訴訟財產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擔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對訴訟財產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擔保的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訴訟保全分為訴中保全和訴前保全,二者最大的區別是對於當事人而言哪一種保全措施更加有利,因為訴前保全開始的時間比較快,所以一般申請保全之後,法院應當立即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因為情況相對比較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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