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凍結的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解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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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凍結的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解除嗎

有凍結的訴前財產保全可以解除嗎?

可以解除,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怎麼支付?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在提供擔保方面,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有所不同,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訴訟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説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擔保的情形存在,當然如果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業依法駁回其申請。財產保全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抵押。

1、採用現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擔保費用標準是:經一次審理程序為一個收費單位,訂立相應的收費標準,如需進行二審另行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一審擔保費為申請保全標的1.3~2%。二審按一審的收費標準的80%另行收取。

2、擔保限額:標的額20萬元以上。

三、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保全後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3、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後無法執行。

4、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對訴前財產保全的具體措施和方法,當事人在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等事項時,如果需要對財產進行清算,避免出現一方私自轉移財產的情況,是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在申請後可以由司法機關對相關財產進行鎖定,避免發生轉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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