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後還錢日期不還會怎麼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9W

在法院調解之後,被告仍然不還錢的話,可以憑藉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進行審查合格後,就會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法院的強制執行可以有效的幫催還借款,限制被告的消費,要求他定期、限期還錢,直到被告償還完所有的借款。

法院調解後還錢日期不還會怎麼樣?

如果被告不願意履行法院調解書中之中確定的義務,那麼可以直接憑藉調解書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會強制執行對方的現金或者是固定資產,這樣就可以實現債權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期限是兩年。

《民訴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收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執行調解協議的約定,一方可以在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超過2年期限的,法院將不再提供強制性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擴展資料:

1、財產保全:如果有房、車等資產在欠債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訴前財產保全,將欠債人的財產先查封,為日後執行階段做好準備,也可以通過這種方式逼迫欠債人現身。

2、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債務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的,債權人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

3、查找債務共同償還或者連帶償還責任人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如果能夠證明借款用於家庭開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即可以請求債務人的配偶清償債務。

(2)沒有可執行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追究保證人責任。

隨着我國近年來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民間借貸糾紛的數量也在不斷的上升,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向的欠錢糾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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