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提出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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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提出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中,如果被告感覺一審法院沒有資格管轄案件,可以在開庭前向上級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上級法院會按照一定程序審查並給出是否支持異議的決定,那麼管轄權異議提出後多久開庭?會不會影響原開庭時間?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簡單聊一聊。

一、管轄權異議提出後多久開庭?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後,一審法院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在三個月內審結,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酌情安排。法院收到管轄權異議後,如果確認管轄異議成立,該案件將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原開庭日期相應改變(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作出)。

法院會作出裁定書送交當事人。在法院沒有作出管轄異議是否成立結論前,不會開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可以在什麼時候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8條,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1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可見,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具體地講應從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如果當事人在15日內不提出管轄權異議,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轄的,就認為是當事人自動放棄了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就無權再提出這種請求了。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為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為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由此可見,法院認定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會指定具備管轄權的法院重新審理案件,具體開庭時間待定。所以管轄權異議提出後多久開庭,這個要看實際情況。通常來講,不管法院是否支持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原開庭時間都會有所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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