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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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一些刑事案件中造成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於是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的時候在這個過程中需要進行財產的保全措施,那麼,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麼?

一、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進行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異地封存。該措施適用於不動產或者不宜移動的其他財物。一經查封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擅自移動或處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將已經查封的財物藉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標的物,判決歸本案以外的當事人。

2、扣押。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場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內不允許被申請人動用和處分。該措施主要適用於便於移動的較為貴重的財物。對被扣押的財物應進行異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關單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動用。

3、凍結。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機構,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此項措施不僅能夠及時地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防止被凍結財產的人以凍結的財產與他人進行經濟交往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凍結措施既可以適用於個人的儲蓄存款,也可以適用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

4、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所謂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規定的保全措施應視為財產保全措施均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中,對上述保全措施進行了補充規定,以適用審判實踐的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二、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的焦點。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過程中,針對"物質損失"的賠償範圍也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性決定了不宜對"物質損失"作擴大解釋,只能是直接的經濟損失;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程序上的相對獨立地位,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應當擴大對"物質損失"的理解範圍,兼顧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及傷亡補償金,以更好地適應人民法院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需要。立法機關最終採納了第一種意見,實際上維持了現有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不是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應該包含精神損害賠償的意見,已有很多學者做過論述,在此不再重複。

包括查封、凍結以及扣押他人的財產進行保全。在現實生活中,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財產保全措施比較複雜。如果大家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訴訟程序中的保全措施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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