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審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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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審理結果?

法院開庭後多久宣判審理結果?

法院開庭後的一個月、或者是二個月左右就會宣判審理結果。具體的宣判日期可以由法院確定,但是確定的日期不得與以下的規定相悖:

1、民事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行政案件:

如中院是第一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如中院是第二審: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對宣判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宣判結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民事糾紛上訴狀需要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的十五日內提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開庭之後,是需要在既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的。若糾紛雙方都自願,那麼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則就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判決、並下發判決書。對判決不服的情形,可以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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