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開庭審理到宣判時間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一、從開庭審理到宣判時間是多久?

從開庭審理到宣判時間是多久?

從開庭審理到宣判時間在法律上無明確規定,對於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對於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法院開庭到審判需要的步驟是什麼?

1、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着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從開庭到宣判屬於司法審理過程中的判決程序,相關情況是需要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依據審理的結果來對犯罪事實進行判決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