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多久能開庭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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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多久能開庭審結

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多久能開庭審結

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結期限:

對於審限民訴法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審限為3個月,3個月內必須結案,不能延長審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一審法院應當在給予的審限內作出判決。此時,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按二審的審限進行審理,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三、如何委託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可以委託律師擔任代理人,委託律師應該簽訂《委託代理合同》;

2、每個當事人,以及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最多隻能委託兩個律師(包括律師助理)擔任代理人;

3、外國律師,包括港澳台的律師,不能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

4、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委託權限必須寫明是一般代理或者特別代理,如果是特別代理,還必須具體寫明包括那些權限,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達成調解協議,提起反訴、上訴等。

5、委託兩個兩個律師(包括律師助理)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分別授予代理權限,委託律師代理的,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之外,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和委託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代理合同。

6、僑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必須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館證明。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國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

四、個人去法院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確定管轄法院,起訴欠款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起訴方式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方式有書面起訴和口頭起訴兩種。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只有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才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將原告口頭陳述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書面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起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自然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這部分內容反映雙方當事人的身份情況,使原、被告特定化。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要在起訴狀中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包括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發生糾紛的事實、提出訴訟請求的理由等。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綜合全文敍述就可以得知,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結期限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開庭審結期限一般為三個月,而且不能延長,而普通程序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需要延長的,需要由法院院長進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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