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民事糾紛多長時間開庭 - 多久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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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民事糾紛多長時間開庭,多久可以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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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多長時間開庭

一、民事訴訟立案後多久開庭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時間與繳納訴訟費的時間無直接關聯。

二、民事訴訟注意問題:

(1)主體要合法。民事訴訟主體,也就是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訴訟中第三人,共同訴訟人。原告是指提起訴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訴的人。訴訟中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共同訴訟人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當事人具有下列訴訟權利和義務:

①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有權提出迴避申請,有權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②當事人可以查閲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閲、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③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⑤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起訴書送達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謂管轄,是指哪個法院有權受理案件,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級別管轄主要是法院之間誰有權受理案件的問題。地域管轄是指公民應當向那個法院起訴的問題。移送管轄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後,發現不屬於自己管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轄是指上級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受理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的基本內容有:

①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②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a、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b、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c、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d、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③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④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⑤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⑥因公司設立、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⑦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⑧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⑨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a.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b.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c.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起訴書的抬頭要寫明“民事起訴書”字樣。起訴書的內容要簡潔明瞭,證據要充分確鑿,並且要寫明所附的證據名稱、份數。在起訴書的最後,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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