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起訴書後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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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收到起訴書後多久開庭?

法院收到起訴書後多久開庭?

1、收到起訴書後開庭時間,並沒有嚴格的時間限制,需要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受訴法院的排庭時間進行具體安排。但是法律規定民事案件一審若是適用一般程序,應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對於適用簡易程序的,則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結。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對於不滿足法院立案條件的,起訴請求就有被駁回的可能。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法院不受理起訴請求需要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公民、單位在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之後,可以採取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但並非所有的起訴請求都會被法院受理。如果法院受理了糾紛案件,則需要確定開庭審理案件的時間、並在限定的期限內審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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