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全時間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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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是司法實踐中,申請人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而啟動的一種程序。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財產保全一般都要提供擔保。那麼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全時間是怎樣的?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全時間是怎樣的

一、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全時間是怎樣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和第九十三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和第九十四條,“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的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在案件受理後、判決生效前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時間限制是15日內必須起訴,並且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就要提供擔保,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的保全時間是從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日開始,至財產保全解除之日或者不起訴經過15日止。

二、財產保全的申請

1、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2、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被告住所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三、財產保全的解除條件

財產保全的解除情形有:

1、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起訴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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