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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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後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立案後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

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二、法律依據

提起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程序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護其合法權益。雖然“提起訴訟”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是怎樣理解“提起訴訟”是值得我們研究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就是説,當事人有起訴的權利,也有撤訴的權利。但由此引起法律後果,我們不能一概而論。提起訴訟是否必然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視具體情況來定,不能説絕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也不能説絕對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我們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上,必須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必須符合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的才可以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具體情況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相關情況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而導致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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