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撤銷後訴訟時效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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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撤銷後訴訟時效中斷嗎?

訴訟撤銷後訴訟時效中斷嗎

對起訴後又撤訴是否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是肯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另一種是否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法理和民訴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還有一種觀點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告起訴後,如法院已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則不論被告是否應訴,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院尚未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原告就撤訴,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應視為原告未起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二、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1、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2、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3、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4、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三、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立法人員在制定法律制度時需要綜合考慮我國國情,特別是民事法律關係,所以,也許法律制度中還有很多不太完善的地方,就類似於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沒有特別準確的規定。不過,現實生活中,在對方不履行應盡義務的情況下就主動撤訴的人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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