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撤訴訴訟時效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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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後撤訴訴訟時效中斷嗎?

立案後撤訴訴訟時效中斷嗎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起訴後又撤訴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有兩種觀點,視具體案件而定:

1、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並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

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起訴後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2、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權利人起訴後又自動撤訴,表明了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即不行使權利,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是權利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行為。

根據法理和民事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權利人起訴後又撤訴的不能發生起訴的法律後果,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因此,起訴後又撤訴的,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後果。

二、民事案件撤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説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接到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以後,受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審查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符合上述所有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作出裁定,准許原告撤回起訴;經過審查,如果認為其申請所應符合的條件有所欠缺,尤其是撤回起訴後將會導致對法律的規避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時,則應作出裁定,不准許原告撤回起訴。此外,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告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受訴人民法院也可裁定不准許其撤回起訴。

撤訴當然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就像是訴訟時效中斷這也是必須要提前考慮到的一個問題。如果距離訴訟時效都已經快到期了,而且在沒有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就主動撤訴了的話,原告的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會導致自身以後都沒有辦法針對這件事情再提起民事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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