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在哪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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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在哪個法院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在哪個法院管轄?

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的法院應是特定的,即只能由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至於説有管權的人民法院能否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問題,這涉及到訴前財財產保全的性質。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在起訴前申請人民法院所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也就是説,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只能是起訴之前提出的。在訴前階段,由於利害關係人尚未起訴,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尚未通過當事人的起訴而取得實際的管轄權,如果其並非財產所在地,則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 財產保全的解除和救濟

1、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複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意義。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凍結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六個月後,若當事人沒有繼續申請財產保全,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法院根據上述可以依申請人、被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財產保全。在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應當發出解除保全的命令,解除保全是解除強制措施,因而解除令由法院派執行員執行。

2、當事人如果不服財產保全裁定,可依法採取救濟措施,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設置和允許複議的目的,在於糾正不當裁定,減少或者避免可能造成的損失,為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請複議權,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唯一可以稱得上程序權利保障的條款是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所以法院應當在裁定書上註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得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複議的理由很多,諸如:

(1)被申請人認為受理訴前保全法院無管轄權;

(2)認為自己對被保全的權益無責任;

(3)舉證自己資信很好,勿需採取保全措施;

(4)舉證證明保全財物的價值遠遠大於申請人請求的權益,法院如認為合理,裁定變更原裁定保全的數量;

(5)案外人對訴前保全提出異議。

很多人在起訴的時候,都會進行訴前財產保全,在進行這項權力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清楚該法律規定。在法院受理之後,一定要及時的進行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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