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由何處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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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財產保全由何處法院管轄?

訴前財產保全由何處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後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當中,不管訴前還是訴中,申請財產保全的管轄法院都是起訴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轄。

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裏需要注意:

1、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保全的管轄權並實際採取了財產保全而取得了管轄權,此係特殊規定。

2、申請人起訴也並非只能向採取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

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保全而取得管轄權的限制。

二、訴求財產保全程序是怎樣的?

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開始執行。

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當事人因為經濟糾紛準備起訴的,如果情況比較特殊,可以在訴前去申請財產保全,案件受理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應當去管轄法院辦保全手續,帶上申請材料及財產憑證,根據申請財產保全標的,繳納一筆保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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