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費需要繳納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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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如果雙方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話,可以提出上訴。一般來説,打官司都會涉及到訴訟費,那麼管轄權異議上訴費要繳納麼?本站小編通過下文給我們帶來了答案,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管轄權異議上訴費需要繳納麼?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需要交費嗎?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不須交納訴訟費。

2、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不須交納上訴費。

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提起上訴後,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駁回上訴的,在裁定的同時裁定管轄權異議的受理費在二審裁定生效後向一審法院交納。

4、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訴訟費用有哪些?

1、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三、哪些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三、關於管轄權異議的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由此可見,按照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是不用繳納管轄權異議上訴費的。受理費和上訴費不是一碼事,不能混為一談。對於當事人來説,瞭解民事訴訟相關費用比較重要,這畢竟涉及的事情很重要,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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