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增加被告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4W

在公民的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和他人產生一些民事糾紛,這時就可以先進行民事調解了,民事調解不成的,就可以提起上訴。但是在進行民事訴訟的過程中,會有原被告,可是在進行訴訟的程序中,被告是不是可以再次增加?即,民事訴訟法院增加被告可以嗎?

民事訴訟法院增加被告可以嗎?

民事訴訟法院增加被告可以嗎?

首先:法院處理案件的一個原則是不告不理。原告作為訴訟的主動發起人,享有主張由誰承擔責任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請求決定請求是否有理,是否應予支持。而被告作為訴訟的被動承受者,主張對原告之訴是否應承擔責任。

對於被告申請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應慎重處理。是同一法律關係,必須採加訴訟的當事人應予追加。否則容易造成濫列主體,混淆法律關係。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審案件,如果未列某主體,二審認為應列,則會發回重申。風險較大。所以從實際出發,可以列上,經實體審理後,無責任主體可判其不承擔責任。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從這一規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成了法院的職權行為,追加的處分權、決定權不在當事人,而在法院。當然,這樣規定是否科學,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實踐操作中,原告與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是否申請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並且也並不排除當事人申請的可能,無論原告申請還是被告申請,均不屬於訴訟法禁止的範圍,起決定權的還是法院。追加與否是法院的職權範圍。

法院處理案件的一個原則是不告不理。原告作為訴訟的主動發起人,享有主張由誰承擔責任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的請求決定請求是否有理,是否應予支持。而被告作為訴訟的被動承受者,主張對原告之訴是否應承擔責任。

關於民事訴訟法院增加被告的規定就是這樣的了。我國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是有專門的民事訴訟法的,在進行民事訴訟的時候,一定要遵守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同時,對於原被告的增加,也一定要走法律的程序,不能增加的也要有法律方面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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