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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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1年訴訟時效。身體收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民法通則136條)

3年訴訟時效。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法42條)

4年訴訟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出訴訟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則137條)

二、民事訴訟委託朋友可以嗎

可以委託自己的朋友代自己去應訴

要求有授權委託書。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不能成為代理人的情形包括無民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擔任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民訴中可委託朋友作為自己的工作人員代理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在《民法總則》頒佈實施之前,我國的民事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而在此之後訴訟時效就改為了3年。若超過了規定的訴訟時效再去法院起訴的話,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況,那麼當事人就會喪失勝訴權,這也提醒當事人在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之後,能夠積極的維權,大家要學會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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