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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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民事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第九章對訴訟時效作了專章規定,確定了中國的訴訟時效制度。中國的訴訟時效由於受蘇俄民法典的影響,只規定了消滅時效,包括兩種:第一是普通訴訟時效,第二是特別訴訟時效。

中國訴訟時效有以下特點:

(1)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具體説,訴訟時效的作用必須以一定的事實狀態為前提,如果沒有一定的事實存在,也就無所謂權利,無權利,自然也就無所謂法律救濟;

(2)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體現為法院對當事人權利請求的支持。只要訴訟時效屆滿,勝訴權將會消滅,即使權利的存在是一種客觀事實,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民事實體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一方面,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並沒有消滅,他仍有權接受義務人的履行;另一方面,當事人的起訴權並沒有喪失,起訴後,法院不能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只是沒有勝訴的希望,其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其強制性表現為它是國家法律的規定,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一旦制定並加以頒佈,不管民事主體的主觀意志如何,都不能通過自己的行為加以改變;

(4)訴訟時效的普遍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主體適用上的普遍性,對一切涉及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皆適用;二是客體適用上的普遍性,一切民事權利皆可適用。

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與訴訟時效最相近、最容易混淆的是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是指某種權利法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法定的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法定期間屆滿後,便發生該項實體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664條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這裏規定的兩個月、六個月,就是除斥期間。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既有相同點,又有很大的差異,容易混淆。

二者的相同點在於:

(1)皆以一定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皆以一定的法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

(3)皆有催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秩序之目的。

二者的不同點更明顯: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而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

(2)法律後果、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並不因此而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義務的,不受時效的限制,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而除斥期間屆滿,則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3)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可以因一定事由的發生導致其中止、中斷或者延長;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法定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的發生而導致其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可見,明確二者的相同點,特別是明確二者的不同更有利於對合法權益的保護。

總的來説,對於特殊訴訟時效實際上分為兩種。兩年以下的訴訟時效稱為短期訴訟時效,兩年以上的訴訟時效稱為長期訴訟時效,一般訴訟除外。訴訟時效,還需要規定這些特殊訴訟時效與民事糾紛的起因密切相關。所以發生民事糾紛後,要結合民事糾紛的前因後果,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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