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時間有哪些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民事訴訟案件在審理前,法院會根據額相關案情進行判斷當事人雙方的關係,首先進行調解,因為這類案件對社會其他個人並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屬於公民之間的矛盾。一旦相互之間協商同意後,法院出具相關的民事訴訟調解書。下面小編就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時間有哪些規定為大家進行解答。

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時間有哪些規定?

一、民事訴訟調解書生效時間有哪些規定

長期以來,民事調解書一直是簽收生效。但隨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和《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施行(且不論上述規定是否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界線),民事調解書生效的方式就由過去單一的簽收生效轉變為簽收生效與簽字生效並存的雙效制。

所謂簽收生效就是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後,調解協議和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所謂簽字生效就是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和調解書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由於對司法解釋理解上存在差異,便出現了不同法院之間,甚至是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庭之間,同類型、同程序案件的民事調解書的生效方式各不相同、過於隨意的現象。影響了法律文書的統一性、規範性和權威性。有必要加以釐清。   

司法實踐中,有的對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案件不加區分,將所有的調解書一律適用簽字生效方式,表述為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其實這是對司法解釋的任意擴大適用。雖然簽字生效明顯優於簽收生效,但在立法機關尚未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進行修改之前,擴大化的適用簽字生效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與之相反的是,有的在簡易程序中不管當事人是否同意簽字生效,其調解書仍均沿用簽收生效方式,表述為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這不能不説是司法實踐的倒退。因為簽字與簽收之間往往存在時間差,如果適用簽收生效,當事人就可以在簽收前恣意反悔,這樣不僅違背誠信原則,浪費審判資源,而且容易傷害已簽字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從而激化矛盾,影響司法公正與效率。如果適用簽字生效,當事人則無法反悔。即使當事人反悔,也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反悔的當事人即使不領取調解書,也不影響案件的執行。簽字生效方式下的民事調解書甚至可以適用留置送達,因為此時的調解書是已經生效的調解書,它不以簽收為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該條雖然規定了當事人有權協商調解書的簽字生效方式,但該生效方式適用的前提必須是在簡易程序中,並且經雙方當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和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不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可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的情形中,只有第四種情況,存在調解書籤字生效的問題。

達到法律意義上的確認後生效的。這裏國家一方面是為了照顧雙方的情緒,不因一方處於優勢而另一方拒絕執行,也保證了雙方的合法權益,是在公平、公正、公開的情況下進行的,這樣在日後的執行中也比較有説服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