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調解程序規定對調解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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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糾紛調解程序規定對調解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二、民事調解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訴訟參與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
(3)事實。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據法律的適用條款,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
(5)協議內容。這是調解書的核心部分。寫明在當事人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
(6)註明調解書的法律效力。
(7)審判庭人員簽字並加蓋院章,註明製作日期。
三、法院調解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當事人自願原則。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3、合法原則。
四、哪些案件不能調解處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2)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總的來説,我國法律制度中只規定了民事糾紛調解的時間點,至於調解需要多長時間,這並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民事案件的調解分成兩種,第1種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解,第2種就是雙方庭外和解,這裏特別要注意,人民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是法律文書,必須要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