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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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去法院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二、向法院起訴需要遵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不管是因為借貸、還是因為房屋買賣等引發的民事糾紛,在糾紛發生之後,與糾紛案件有直接厲害關係的當事人,都可以選擇採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當然在起訴之前,需要先確定自己是否滿足起訴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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