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反訴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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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轄權異議反訴期限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反訴期限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反訴行為必須在開庭前提出,開庭10日後內如無正當理由,不再受理管轄權異議。也就是説,如果對方在開庭後10日內能説出理由確實存在妨礙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事由,法庭還是會受理的,10日後可以不受理。

管轄權異議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該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經審查或審查後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進入該案的實體審理。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管轄權異議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管轄權異議行為而定,特別是對於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反訴期限,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合法的處理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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