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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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不屬於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法律規範之中,對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做出了限制性規定,只要不是法定中斷事由,都不能導致時效中斷。具體的可以被中斷的情形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補救已過訴訟時效債務

根據法律規定,債務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有以下幾種方法補救。

(1)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還款。

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並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並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實體權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2)讓債務人繼續還款

債權人可以繼續讓債務人還錢,債務人願意還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藉口要求債權人退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規定:“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

(3)要求保證人還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裏規定了保證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隨着債權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期間的,如果保證人資源還款的話,債權人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債務人自願還款一樣,產生一樣的法律效力。

不管是因為他人不歸還到期債務關係引起的糾紛,還是因為遺產分割引起的糾紛,各方當事人若是想要採取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都需要在限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訴訟請求,一旦該請求被法院受理,那麼訴訟時效就會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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