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發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9W

普通債權人不可以發起。普通債權人是指對爭議標的不享有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或者用益物權),也沒有直接財產擔保,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一般債權人。很顯然,普通債權人不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普通債權的第三人撤銷之訴可以發起嗎?

儘管普通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但在有證據證明債務人惡意通過訴訟方式減少其責任財產,進行個別清償,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不僅與原訴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且依法享有請求確認債務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權利,故該種情形下的債權人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第三人條件的。

由於立案階段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要求,並不需要達到足以證明被撤銷的裁判文書確有錯誤的證明高度。

普通債權人不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能否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取決普通債權人對前訴訴訟結果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稱“一房二賣”、“一屋數租”的債權人和對前訴標的物進行保全的債權人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一房二賣”、“一屋數租”的債權系基於物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而產生,不屬於本文討論的普通債權人範疇。保全行為對標的物產生的限制效力系基於司法強制措施產生的,並不直接產生私法上的權利變動效果,進行保全的權利人不能因此而對標的物享有部分或全部請求權,不能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對“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理解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具有權利義務性法律關係,二是具有法律上的牽連關係。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與前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與前訴法律關係具有密切聯繫,對於前訴法律關係的裁判結果會直接影響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權利義務,如該方當事人敗訴,則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可能負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

普通債權人遭遇虛假訴訟產生其債權不能受償的風險,而不會招致普通債權人承擔某種法律責任,故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因此,一般普通債權人是不可以發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他沒有這個請求權,但是有一些極其特殊的情況是可以發起的,不過這種情況也是非常稀少,而且還要經過相關法院的進一步審理,然後才來確定當事人它的主體是否適格才來確定是否要立案,所以當事人如果想主張自己的債權,可以發起普通的訴訟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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