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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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程序未做明確規定,僅在第五十六第三款就處理結果方式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以下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普通程序

1.起訴程序。

第三人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應當提交撤銷之訴起訴書。撤銷之訴起訴書應當包括:

(1)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為原告。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當事人為被告。

(2)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3)申請撤銷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的內容。

(4)證明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錯誤的事由及證據。

(5)申請在法定的提出撤銷之訴的申請期間內的聲明及證據。第三人應當提交申請撤銷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複印件。

2.審查與受理。

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之訴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先進行審查。具體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中“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條。具體説明如下。

審查期限。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在於撤銷已經生效的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關係到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和社會關係的穩定性以及法院的審判權威,人民法院審查其申請時,要進行相應的實體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因此,審查的期限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關於再審審查三個月期限的規定。

受理條件。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之訴條件的,應當裁定受理。對於不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

不中止執行。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判決、裁定、調解書進入執行程序的,是否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問題,在申請審查階段,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不停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3.審理程序。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按照何種程序審查,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時有過討論,但沒有規定。在上訴型第三人撤銷之訴中,按照上訴程序審查。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普通程序有當事人先進行起訴,提交起訴狀,之後由法院進行審查。一般法院在審查期限認為符合條件的話,那麼就會進行受理。之後會進行開庭審理,根據相關司法程序進行,最後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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