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債權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屬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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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普通債權人是指對爭議標的不享有物權(所有權、擔保物權或者用益物權),也沒有直接財產擔保,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利的一般債權人。很顯然,普通債權人不屬於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普通債權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屬於嗎

1、適用主體。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

根據訴的請求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後的特殊救濟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後非常的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相比之下,因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在原訴訟中行使過一定的訴訟權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應當比再審程序要低一些。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程序的選擇上一般有兩種類型,獨立型和再審型。獨立型是指不依賴任何既有程序專門為利益受損的第三人設立的,旨在撤銷判決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再審型是以再審為依託,案外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受案法院提請重新審理的一種訴訟程序。我國規定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屬於獨立型,是一個全新的獨立的撤銷之訴。

3、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日常生活的一些債權債務的關係當中,可能會涉及到第3人和債權人之間的一些問題,而對於一些普通的債權人來説,是不可以提起第3人撤銷之訴的,不想有獨立請求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是准許普通債權人提出第3人撤銷之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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