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程序的期限有哪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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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果對於第一次審理的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判決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請求重新審理,但是提出請求也是具有時間限制的,不是什麼時候想起來就能提起二審訴訟的。

第二審程序的期限有哪些具體規定?

對於一審程序不服的,根據提起的主體不同,稱呼是不一樣的,被告人對於一審程序不服的,稱為上訴,原被告人就稱之為上訴人,另一方就被稱之為被上訴人;如果是檢察院不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認為一審認定的事實、罪名以及處罰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上訴的規定期限是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對於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是10天,案件經過裁定的,如果對於裁定不服認為有錯誤或者裁定過重,上訴期是5天。這個期限是從被告人接到法院發出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次日開始計算10天或者5天。例如,某人在10月1日接收到裁決書,那上訴的時間就應該是10月2日到10月6日這5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法院判決不服,申請抗訴的期限也是10天,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時間;不服裁定的,抗訴時間是5天,從接到裁定書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法律規定二審程序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被告人不服的在10天內向上一級法院提交上訴狀,寫明上訴理由以及上訴的訴求;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次審理案件的法院在有錯或不服判決的,也需要在10天內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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