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默認管轄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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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默認管轄的法院是哪個?

民事訴訟法默認管轄法院是哪個?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如何提請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書應向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該案的法院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以前,應先審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就對該案是否有管轄權問題作出書面裁定。

對於滿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應慎重地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由受訴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認定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應停止對本案的實體審理。

法院對案件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或申請再審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雖有錯誤,但判決正確的,管轄問題不再變動;如經複查,認為管轄和判決均有錯誤,應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第一步就是要確定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默認被告所在地法院具備管轄權。如果被告離開户籍所在地到外地生活中,原告也可以在被告經常居住地起訴。明確管轄法院很重要,否則被告可能就管轄權提出異議,這樣會耽誤辦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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