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係,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係,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
法律條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補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户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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