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前保全效果有哪些
一、關於訴前保全效果有哪些
訴前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享有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有如下重要效果作用:
1、訴前財產保全的特點是能及時有效地防止義務人轉移、隱匿、揮霍其財產。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處於查封、扣押、凍結狀態,其想要逃避法律義務已成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會主動與申請人協商解決糾紛。實踐證明,大量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案件,都在訴訟前或訴訟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決,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2、由於被申請人的財產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當即可直接執行這部分財產,及時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準備材料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資料有: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
5、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8、擔保函;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等。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在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還是非常有好處的,這樣就不會存在,在判決下來之後,對方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也能夠讓對方的財產在法院的控制之下,最大的維護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