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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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即身份證明)。
2、如實填寫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保全的財物、金額及證據、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3、提供保全擔保書,必須寫明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名稱、地址及擔保的內容、用於擔保財產的名稱、擔保金額。
擔保人應在擔保書上簽名蓋章,並提交擔保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和擔保物的所有權憑證原件。
4、擔保財產的權屬和價格的證明材料。
5、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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