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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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司法立案程序是怎樣的?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閲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免遭打擊報復,確保其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為他們保守祕密。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

(1)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閲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

(2)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

(3)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於瞭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能擴大範圍。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

(1)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

(3)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並説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於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控告。

通過上文小編對司法立案程序的介紹,我們可以得出立案流程主要由三部分構成: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對立案材料的處理。所以大家如果遇到這類情況時,一定要提供相應的材料,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在這方面需要律師幫助,請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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