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訴過程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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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可能就會因為法官的判決並沒有達到自己的主張而要求法官能夠重新審查相關的證據後作出新的判決,但是由於原訴訟已經結束就需要當事人重新通過申請啟動再訴的流程,下面一起來看看民事訴訟申訴過程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申訴過程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申訴過程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197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一、哪些人可以申請再審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申請再審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審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繼受人。

二、申請再審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1、對已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對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應向二審人民法院提出。

三、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有無次數限制

1、申請再審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請再審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理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對民事案件提出再審請求有什麼限制

申請再審人對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是針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錯誤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請再審人提出再審請求不得超出原審訴訟請求。

申請再審人在民事再審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得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原審已反訴的除外)。

五、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複查後,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

六、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期限應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二年內提出,超過期限期限的,喪失申請再審權。

七、申請再審應由案件當事人或與原判決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提起。

八、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1、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3、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4、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複查均駁回的申請再審或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案件,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仍不服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九、對依法不予受理的再審申請案件,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

對雖然法律規定不予受理再審申請的案件,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通過審查當事人申訴,發現已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符合法律規定的再審條件的,可以依院長監督程序啟動再審。

十、已經再審過的案件能否申請再審或申訴?

已經再審過的案件並非都不能申請再審、申訴。

1、因當事人申請再審或申訴引起的再審,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只能再審一次。

2、但以本院院長監督程序引起再審,還可以再審一次。

3、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只能再審一次。上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再次進行再審的,應當依法提審。

4、上級人民法院因下級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審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5、上述所稱的再審次數,不包括法院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用通知書駁回的情形。

十一、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向哪級法院提出?

1、根據最高法院"逐級申訴"的原則,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應向終審人民法院審查提出。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複查處理的申請再審或申訴,上級法院一般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對經終審人民法院複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上級法院應當受理。

2、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可以直接立案複查,經複查認為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可以裁定再審。

十二、申請再審或申訴時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提交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註明聯繫地址及電話,並提供與案件當事人數量相同的申訴狀及證據副本。

2、提交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提交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全部證據,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和申請書。

4、申請再審或申訴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告知當事人應補充的材料。

十三、申請再審或申訴是否可以委託代理?可否申請法律援助?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申訴均可以委託代理,具體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委託代理人的有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向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人員可為再審申請人、申訴人減免費提供委託代理服務。

十四、申請再審或申訴,經審查符合什麼條件才能立案再審?

2、對終審民事裁判、調解的再審申請,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再審:

a、有再審申請人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b、主要證據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證明力的;

c、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

d、就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書,再審申請人對後一生效法律文書提出再審申請的;

e、引用法律條文錯誤或者適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f、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規定的;

g、調解協議明顯違反自願原則,內容違反法律或者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h、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

i、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並導致枉法裁判的。

十五、再審申請或申訴的審查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國法律對進入再審的案件審限規定是:如原審是一審案,再審中按六個月審限;如原審是二審案件,再審中按三個月審限。對再審申請、申訴的審查,目前法律沒有規定期限。本院要求申訴案件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審結。

十六、申請再審或申訴時可否申請暫緩執行?

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可以申請暫緩執行並應當提供相應擔保。複查過程中發現生效法律文書可能有錯誤,法院可以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

十七、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是否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申請再審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停止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綜上所述,每個公民只要規定的條件下都是由要求法官重新訴訟的權利的,而這些前提條件往往都是需要公民能夠尋找到更加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來改變整個案件的實施走向,否則法官只會拒絕其申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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