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的不同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的不同有哪些

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舉證規則的不同有哪些?

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跟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是一樣的,沒有多大的不同,只是在舉證責任方面有點不同,行政機關會承擔更多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於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會很大程度的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尤其在審理方面,審理的程序基本上跟民事訴訟是一樣的,只是行政訴訟有點特殊,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是行政機關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舉證方面會存在限制,因此行政機關會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必須證明自身的行政行為是合法、合理的,如果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責任進行舉證,會存在限制,在舉證方面是困難的。因此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跟民事訴訟的舉證規則大體是一樣的,只是行政機關會承擔更多的責任。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

1、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除行政賠償、補償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外,一般不適用調解;證明具有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確認違法、限期履責判決為主要形式,變更判決適用範圍有限。

2、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3、行政訴訟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恆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為平等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恆定性,允許被告反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並且法律在行政訴訟方面,對舉證規則未作額外的規定。因此在舉證規則方面,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基本上是一樣的,只是行政機關應當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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