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利息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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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歸還利息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歸還利息可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償還利息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短期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三、常見的討債方式有哪些?

人們通常採用的討債方式主要有六種:

1、自己上門討債

這種討債方式的優點在於:直接——不必再確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如果委託第三方討債或起訴至法院,還需要對債權債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

2、召集親朋好友一起討債

這種討債方式利用人多勢眾,給債務人造成心理壓力,促其還錢。這種方式容易出現極端情況,比如説可能演變為“非法損壞他人財產”“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

3、委託非專業的中間人——第三方討債

這種討債方式的優點是:在債務人講信用的情況下,討債用時比較短,成本比較低。但委託非專業的中間人討債有個前提條件:這個中間人一定要得到債權人、債務人的認可。

4、委託“討債公司”

目前市面上已經出現了“討債公司”。但“討債公司”目前在我國是沒有合法地位的。況且,委託“討債公司”討債的成本比較高,一般達債權金額的30%、50%。

5、惡搞債務人

比如説三番五次到債務人的家裏或單位裏鬧騰,叫家中老人住到債務人家裏去,更有甚者,砸碎債務人家的窗玻璃等。這些做法都是不文明或不合法的。

6、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藉助的是強制力。但向法院提起訴訟有一套程序,短則兩三個月。如果債務人逃逸,從立案到宣判再到執行,要公告三次。如果要評估、拍賣債務人的資產,則還要公告,時間可能會延長至一年以上,其間債權人要投入比較多的時間和精力。訴訟成功並不等於執行成功。如果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法院也束手無策。還要注意的是,一般債權訴訟時效為2年,過了2年就視為放棄債權。

在訴訟時效中斷的這個問題上,並不是只有債權人隨時隨地主動維權才能引起相應的法律後果,債務人做出相關的意思表示,承認債務債權關係存在的這些行為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而且,在逾期還款之後,不是必須要選擇起訴的方法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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