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的案件屬於民訴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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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下列三類案件屬於專屬管轄:

什麼情況下的案件屬於民訴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瞭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一種強制性管轄,具有管轄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又排除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和法律有關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是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或者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是相對於一般地域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由法律所確定的有兩個以上的法院對特殊案件有管轄權的特殊地域管轄方式。

《民事訴訟法》中的除了有專屬管轄,還有特殊地域管轄。這個特殊地域管轄又稱特別管轄或特殊管轄,主要就是針對一般地域管轄而言,針對案件的特殊情況。而專屬管轄,就是有專門的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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