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隸屬於哪級法院管轄
一、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隸屬於哪級法院管轄?
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隸屬於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起訴與管轄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選民資格案件的審判組織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八條 審判組織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三、選民登記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選舉法》
第二十六條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登記。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的選區的選民名單;對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二十七條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佈,實行憑選民證參加投票選舉的,並應當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八條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選民名單公佈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四、一般民事糾紛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我國法律制度中明確規定了選民資格案件的管轄法院,不過,不是所有的選民資格案件都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如果選民資格案件較為重大,應該由合議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