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公司訴訟參加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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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公司訴訟參加人範圍是什麼?

民事訴訟公司訴訟參加人範圍

民事訴訟訴訟參與人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訴訟參與人中的主要訴訟主體與非主要訴訟主體:

根據不同的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權利、義務和同案件事實有無利害關係等方面存在的差異,對訴訟參與人可以作進一步的劃分。當事人屬於主要訴訟主體,而證人、鑑定人等則屬於非主要訴訟主體。

訴訟參與人共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有權對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公民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有權向司法工作人員瞭解同必須由自己承擔的訴訟義務有關的某些情況。

有權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翻譯人員除外);有義務遵守各項法律的規定,服從偵查人員、審判人員指揮等。

二、民事訴訟費用由哪一方來承擔?

原告起訴時繳納的訴訟費用只是預交而已,是為了啟動訴訟程序必須交納的費用。一般來講,在起訴狀中原告都會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即使你不提,法官也會按照誰敗訴誰承擔後果的原則判定輸的一方承擔損失後果,這都要等到案件審理了結後才能確定。

以下幾種負擔訴訟費的情形特別需要注意:

(1)當事人請求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按承擔責任的比例負擔。

(2)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負擔。

(3)撤訴案件,由原告負擔,但減半收取;駁回起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4)申請執行費和執行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第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分別為:

(1)經上訴,維持原判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雙方上訴的,由雙方負擔;

(2)上訴後撤訴的案件,由上訴人負擔;

(3)二審改判的案件,除按一審負擔原則負擔後,還應當相應調整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兩審訴訟費用;

(5)經人民法院再審或提審的案件,如認為原審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並依法進行改判的,對訴訟費用一併改判。

發生了民事糾紛後,為了合理的解決雙方的糾紛,通常都會選擇打官司的方式解決,開庭時參與人一般都是原告、被告、律師、證人等,經過法院一審審理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對於一審的判決存有異議,可以進行上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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