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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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例時有發生。而其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法院認為原告當事人的請求沒有確鑿的事實依據或者沒有有效地法律依據。因此而作出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的判決。那麼,駁回訴訟請求究竟是如何定義?民事訴訟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範圍體現在哪些方面?接下來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駁回訴訟請求的適用範圍

1、原告(以下包括反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應有具體的事實、理由支持,即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但立案庭在受案時,並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作實質性的審查,該“事實”實際上尚處於一種待定的虛擬狀態,與通過開庭審理後查清的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是不等同的兩個概念。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同時,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因此,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證據,人民法院依職權也調取不到證據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時,則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就是《民訴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同時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二條的規定。

2、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

訴訟時效是人民法院保護當事人權益的瓶頸限制,當事人只有在法定時效(含中止、中斷的情形)內的權益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這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至一百四十一條均有詳細的規定。但即使超過了訴訟時效,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此時只是當事人勝訴權的一種待定狀態,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如果沒有法定中止、中斷時效的情形,則當事人的權益將依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被告願意履行的除外),應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律依據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至一百四十一條中較為適合案情情形的一條,同時應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在有特別規定時,應同時予以適用;

3、當事人錯誤主張法律關係

錯誤主張法律關係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實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由於當事人不可能都具備較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對案件事實的法律關係性質難以確定,通常是以常理認為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因而不可避免提出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這種錯誤的法律關係主張將因案件本身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不具關聯性,而導致原告必然敗訴,其訴訟請求必然被駁回。

《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這種情形下,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即充分行使法官的釋明義務,如果這項義務法官沒有履行,則屬審判程序違法,當事人一旦上訴,則會發回重審。

那麼,只有在法官行使了釋明義務,告知原告應變更其訴訟請求以及不變更的法律後果後,原告仍然堅持其原來的訴訟主張時,通過開庭審理,因其訴訟主張沒有相應的法律事實支持,與本文第一種情形是類似的,則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法律依據與本文第一種情形相同,但另應引用《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

4、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只有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主張,人民法院才能予以保護,沒有法律上的支持,法院則必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訴訟請求的含義

駁回訴訟請求指的是在人民法院受案後,通過開庭審理,依據查清的法律事實,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一種否定評價。是一種常見的判決形式。

從以上的資料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駁回訴訟請求的鑑定是有法可依的。因此,原告當事人在提出訴訟請求前應該做好各方面充分的準備,包括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資料以及證據。避免在司法判決中因為各種原因受到人民法院的否定和質疑,導致訴訟請求不能順利的進行,權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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