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訴前財產保全材料需要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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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損害訴前財產保全材料需要哪些?

人身損害訴前財產保全材料需要哪些?

(一)、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各一份。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的複印件;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三)、受委託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託書。

1、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2、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複印件(後者有時不要了)。

(四)、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結婚證等的複印件。

(五)、需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和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七)、送達回證簽字。

二、財產保全的範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人身損害訴前財產保全一般是可以進行申請的,但必須要需要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在申請的時候也需要提交齊全所有的材料,特別是在申請的時候一般要有擔保書的存在,這樣才能保障法院可以受理自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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