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保全的財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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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對被保全的財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對被保全的財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民事訴訟中,申請人對於涉案的財產可以申請保全,如果第三人的財產與案件有關的,可以申請保全。如果第三人認定傷害到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提交證據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具體是否受理和批准,需要法院結合案情實際作出依法判決和裁定。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如果不在保全範圍財產可以由第三人申請撤銷之訴。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保全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有財產保全案件怎麼申請強制執行?

1、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候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4、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能不能對第三人財產申請保全,要看第三人的財產是否與案件有關,如果有關係的,可以申請保全,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第三人存在異議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撤銷之訴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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