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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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有哪些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二、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注意什麼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受到以下幾點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國制定第三人撤銷權的制度,是為了在法院對當事人雙方的判決侵犯到第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第三人有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第三人在向法院提出自己的撤銷權訴訟前,需要先對提出訴訟的條件有一個清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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