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作假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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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作假證處罰

民事訴訟作假證處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結合以上的內容,大家可以由此得知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和刑法中都有關於民事訴訟作假證的處罰的,民事訴訟法主要針對公民之間的一般處罰是罰款和拘留,但是牽扯到刑事的就根據刑法處罰了,一般會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的就會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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