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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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誰承擔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誰承擔

1、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4、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二、證人出庭費用標準

1、證人出庭作證支出的合理費用應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支出的費用為準,但不宜過高。

2、生活費用,應按照當地人均生活消費水平計算。誤工補償費,應按照證人的工資或參照同行業的標準計算,無業的可參照證人當地生活水平標準計算。

三、證人出庭的要求

1、證人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由此可見,證人的年齡和精神健康狀況對於證言可信性的影響,並不影響其為證人的資格,其證言的可信性則要求在法庭審判活動中由法官綜合判斷。

2、證人對相關事實親身感知,並且能夠正確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一般都是由申請人預先支付,而後案件審理結束之後,由敗訴人支付,證人出庭費用支付的標準以實際情況以及當地的生活水平為準計算,可以出庭的證人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必須是有一定的認知和表達能力等等,而且證人出庭的證詞一定要真實,混亂捏造是要受法律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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