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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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民事訴訟證人出庭作證注意事項主要有哪些

1、要帶身份證複印件和原件。很多證人到了法庭才發現沒帶證件,有時不能進入法院。白跑一趟事小,影響案件審理事大。另外,一個辦事粗心大意的人説話很難讓人相信。

2、一定要實事求是。俗話説:“會説的不如會聽的”。法官、仲裁員、對方律師通常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因此,不符合實際的話不能自圓其説,經不起質問,不能被法官或仲裁員相信。不但沒有實際效果,而且可能為對方作證。

3、最好要有法律的基本常識。要知道案件的爭議焦點,證言要説明什麼問題,要圍繞這個問題説。不能説成流水賬。要明白辦案人員的提問目的,千萬想好再答!

4、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因為只有恰好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才能成為證人,所以證人不能選擇,如果遇到心理素質較差的證人,可能會影響效果。尤其要注意,仲裁員、法官開場白都要説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等,這是程序性的話,不必介意。而有的證人恐怕自己説錯,反而越説越亂。

二、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當事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只要知道案件情況的,就可以作為證人。

基本要求:

1、證明的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健康狀況相適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2、證人能夠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7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其實,證人在出庭作證的時候也沒有什麼好緊張的,就把自己看到的事實如實的陳述出來即可,但是,證人千萬不要把自己主觀推斷出來的結果作為證言向法官陳述。證人對自己在法庭上所陳述的每一句證言都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證人作完證之後,工作人員自然會讓證人對自己的證言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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