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需要下裁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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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轄需要下裁定嗎?

移送管轄需要下裁定嗎?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將案件移送管轄的,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就適用裁定,會出具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二、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

第二,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但是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第四,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三、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於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於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

近幾年中我國的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是不斷的增強,那麼在發生了任何的侵權行為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的,那麼在提起訴訟時也是會先確定案件的管轄地的,法院在受理了案件後發現不具備管轄權也是可以與具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聯繫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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