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產糾紛可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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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糾紛可向法院起訴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獲得解決,一些房產糾紛亦是如此。也就是説,在所有的房產糾紛裏面,也不是所有的都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那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究竟哪些房產糾紛可向法院起訴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哪些房產糾紛可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1、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2、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築工程承包、開發聯建、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聯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3、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

4、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

5、平等主體間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為標的物的糾紛。

其中,對下列房地產糾紛應先經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以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下列三類房地產糾紛案件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分合而引起的房產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二、房產糾紛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房地產訴訟,在民事訴訟的案件管轄中屬於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一種特殊的地域管轄。其特殊性表現為凡屬專屬管轄的案件,即不允許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又規定,不動產糾紛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使用價值受到影響的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設施、橋樑等。

當事人因房地產糾紛,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向該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之所以規定房地產案件要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因為:

(1)房地產是不動產,無法移動,這類訴訟訟不能由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轄,也不能由原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轄,只能由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房地產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當事人參加訴訟提供了便利的條件,這樣既便於原告起訴和舉證,也方便了被告答辯和反訴。

(3)房地產案件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方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這樣既便於人民法院及時收集、核實各種證據和查明案件事實,同時也便於人民法院對生效裁判的執行。

此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房地產方面的合法權益。在當事人對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關於房地產處理決定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因房地產權益提起的行政訴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同樣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實踐中,您在購買房屋時,如果您與賣房者之間發生了房產糾紛,您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依法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發生糾紛的原因在於賣房者違約的,您可以收集好對方違約的證據,向對方主張違約賠償。訴訟時,證據的提供是非常重要的,若不清楚怎麼收集證據,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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