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的含義是什麼 - 哪些是直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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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證據在法官審理案件事實的時候,通常會發揮巨大的作用,他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無需其他證據進行佐證。直接證據的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的。那麼直接證據的含義是什麼?哪些是直接證據?針對這一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直接證據的含義是什麼,哪些是直接證據

一、直接證據的含義是什麼

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

二、哪些是直接證據

1、當事人的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

5、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是直接的,一旦收集到確鑿的直接證據,案件的主要事實便可得到證明。因此,在司法和執法實踐中,要重視直接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充分發揮其對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明作用以便迅速、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提高訴訟的效率。

在證據的運用中,除了要充分發揮直接證據證明關係直接這一優點外,必須充分認識到直接證據的弱點,只有經過認真的審查,查證屬實的直接證據才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直接證據在訴訟時經常會用到,法官會根據該證據來判斷案件事實。那麼直接證據包括哪些?從上述內容來看,只要是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一般都是直接證據,無論是言詞證據還是實物證據,都可以作為直接證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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